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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诉讼争儿女 女儿圆梦随母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6-11-09 16:14:10


    当年离婚时双方协商,年幼的女儿由父亲抚养,现女儿年满十二岁自愿跟随母亲生活,母亲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能否获得法庭的支持?2016年9月22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判决支持了母亲的诉讼请求,12岁的小雨将由母亲抚养长大。

    新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雪与被告王兵于2001年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经新密市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并达成协议约定女儿小雨由被告王兵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雪承担。后原告李雪再婚,小雨跟随原告李雪在新郑市生活、学习至今。庭审过程中,小雨向法官表达了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被告王兵却以调解书生效后李雪拒不履行协议向其支付抚养费为由,不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无奈,原告李雪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变更女儿小雨的抚养权。

    新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对孩子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和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被告离婚后,虽然协议婚生女小雨由被告王兵抚养,但被告王兵对其女儿小雨在生活上照顾一般,且其女儿小雨已年满12岁,对其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明确表示不愿随被告王兵生活,愿意随原告李雪生活。为了小雨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和考虑小雨本人的意愿,且原告李雪再婚后有能力抚养孩子,故原告李雪请求变更其女儿小雨的抚养权,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主审法官王俊峰提醒大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抚养关系的变更而消除,离婚或抚养关系变更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审理时,对能够表达一定愿望的子女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以合法、自愿的方式进行调解,减少因父母诉讼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

责任编辑:付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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