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张大孬因生意周转借李二孩现金46000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用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李二孩多次讨要,张大孬分文不还。为此,李二孩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大孬立即偿还借款46000元及利息。新密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张大孬偿还原告李二孩借款46000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大孬拒不履行判决,李二孩向新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法院执行法官经过努力协调,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张大孬写下保证书,将46000元分三次还给李二孩。
谁想到,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将近,却找不到张大孬,执行法官打电话无人接,去其家中多次扑空。看到申请人李二孩着急、愤怒,执行法官丝毫不放松,前往多家银行查询,终于在农业银行发现张大孬的账户有异常:张大孬的账户于10月28日收入货款10万余元,却在10月29日将其中9万元转账到妻子名下,10月30日转账2000元到他人名下,并于10月28日、11月8日、9日三次共取现9000元。
这一系列行为明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新密法院执行法官经合议庭讨论,认为被执行人张大孬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