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法院2015年受理了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夫妻俩承担还款责任,开庭时因二被告均未到庭,法院调取了二被告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二被告系夫妻,法院据此做出了二被告承担还款义务的判决。2016年9月被告提出申诉,经法院审查,二被告已于2011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案件不得不进入再审程序。
由此可见,夫妻作为家庭关系的重要成员,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角色,而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变更不仅影响到其自身行为的法律效果,而且也会对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在法院的审执工作中,有大量的案件需要法官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确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是结婚登记机关,但是离婚方式既可以由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法院每年审理变更婚姻关系的案件多达近千件,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当事人手中的法律文书就是“离婚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如何与民政部门衔接,现实中也鲜有当事人主动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状况变更登记备案,而法院和民政部门之间缺乏婚姻状况变动信息的互联共享机制,导致民政系统查询到的婚姻信息与当事人真实的婚姻状况不符,既影响到了婚姻登记的权威性,也给法院工作增加了负担。
法院与民政部门缺乏婚姻状态信息变动衔接机制带来了诸多问题:一是增加了司法成本和风险。有些情况下,即使法官通过查询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系统确认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但是在当事人缺席审判或者故意隐瞒的情况下,法官无法得知当事人已经通过诉讼方式改变了婚姻状况,导致案件审理在实体与程序上出现错误,面临被改判或者重审的风险,造成司法成本的增加。二是为一些当事人利用婚姻登记信息漏洞实现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当事人利用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婚姻信息不畅通,在通过诉讼改变婚姻状况后依然享受购房贷款按揭等政策优惠。或者故意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将财产全部转移到另一方名下,再隐瞒婚姻状况进行借贷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三是给当事人也带来了不便。一些当事人在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生效后,未及时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状况变更登记,当事人需要办理再婚登记时,若原有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灭失,当事人就需要到法院查阅复印法律文书,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因此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亟需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变动共享机制。一是建议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对涉及调查夫妻婚姻状况的,不仅要通过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查询,而且要通过法院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查询,确保查到准确的案件信息;二是建议法院与民政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婚姻登记信息变动共享的相关规定,详细规定法院与民政部门共享婚姻登记信息变动的具体措施。三是建议建立法院与民政部门共享婚姻登记变动信息的网络平台。通过法院与民政部门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实现法院与民政部门在婚姻信息变动时的及时对接,确保生效的变更婚姻关系的判决信息及时录入婚姻登记管理系统。四是建议法院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通过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合作,进一步掌握当事人户籍信息的变动情况,提高当事人婚姻登记变动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