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农历九月二十六日,新密市曲梁乡大樊庄村村民武丙玉准备盖住宅用房,为了省事武丙玉就将建筑工程大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同村村民李新现,考虑到建筑成本,李新现根据武丙玉的提议购买了曲梁乡全庄村村民樊栓成生产、销售的楼板。同年10月26日,房屋主体建成完工。
2014年4月,武丙玉另雇用没有建筑资质的同村村民樊喜安等人对新建房屋进行墙体粉刷,在施工中双方均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4月29日,樊喜安在房顶干活时,房顶多块楼板突然断裂,樊喜安从房顶掉落摔伤。后被新密市中医院诊断为“腰部、左锁骨等多处骨折、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脑震荡”,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几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2014年6月23日,樊喜安将樊栓成、武丙玉、李新现起诉到新密市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自己是受雇为被告武丙玉房屋粉刷墙;断裂楼板是由被告李新现采购、提供的,由樊栓成生产、销售的,因此上述三人应对自己进行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被告武丙玉则辩称,被告李新现系自己房屋建设的承揽人,且砸伤原告的楼板是由被告李新现选择、采购,被告李新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樊栓成作为砸伤他人的楼板的生产者、销售者,也应当对原告樊喜安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对原告樊喜安受伤无任何过错,且其已经垫付原告樊喜安医疗费5000元,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樊栓成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生产、销售楼板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在法院对其调查取证时,樊栓成陈述其生产的楼板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其所生产的楼板为不合格产品。
新密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樊喜安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害,其因伤情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应该得到赔偿。原告樊喜安受伤是因房顶楼板断裂所致,作为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者,樊栓成应对楼板断裂造成樊喜安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承包该工程的个体工匠李新现需要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需要对承建房屋的质量负责,其所建成的房屋主体在短短几个月过后发生楼板断裂事故,因此应对原告樊喜安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发包人武丙玉,将房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新现承建,同时要求承揽人李新现购买樊栓成板厂生产的楼板,对发包和指示均存在过失,因此其亦应对原告樊喜安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樊栓成向原告樊喜安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3.8万余元;被告武丙玉、李新现对上述各项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伤者责任该由谁承担
有些人认为,房主选任无资质的承建方承建房屋发生事故,房主应当就其选任不当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包工头无资质承包建筑施工业务,只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可。
另有一些人则认为,中国农村建房大多数都是由当地的泥瓦工组成的建筑队伍自行承建,承建方大都没有建筑资质,这是中国农村建房的实情,在农村建房严格要求房主选任有资质的建筑队伍以及农村建房同样要求有建筑施工资质是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在房主没有选择条件和余地的情况下不能要求房主和承包人承担责任,应由伤者自己承担未注意安全的责任。
对此,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了答疑释法:
第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建房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即便是农村建房,承建单位也得有资质,房主选择有过错或过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二)项“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项“对于村庄建设规范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之规定,农民自建住宅根据高度、层数的不同分别属于限额以下工程(高层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低层建筑)来确定对建筑单位选择。原则上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及承包人均要求具备相关资质,但《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农民可以将自建低层住宅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而对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兴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除修缮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工匠承担。因此,农民自建高层建筑发包人及承包人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国家法律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也有详细责任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武丙玉自建两层以上住宅的建筑活动,应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发包人(房主)武丙玉明知承包人李新现不具备建筑资质仍然发包,承包人李新现明知自己不具备建筑资质仍然承包,楼板的生产、销售者明知自己无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及质量检验合格证仍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结果因楼板断裂造成施工工人樊喜安不慎摔伤的后果,楼板的生产、销售者樊栓成及承包人李新现与发包人武丙玉均应对原告樊喜安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村建房也要提高法律意识
当笔者问道为何要选择无资质的承建方?新密市某村民张某说:农村建房规模小,村民资金有限,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考虑到利润低,都不愿意到乡下去接这类小活,请无资质的施工队建房无疑会给家里省下不少钱。
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艺辉说,正因农村是无资质施工的“重灾区”,所以像樊喜安这样不慎摔伤,从而引发赔偿纠纷的并不在少数。这类建房工程项目通常是被层层转包,多方之间往往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有些甚至连口头协议也没有,究竟是承包还是承揽、是承包还是雇用、是共同承揽还是雇用、是否同意转包?中间法律关系复杂,发生事故后各执一词、互相推诿,雇员又苦于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无形中给维权增加了难度,时间跨度也很长。
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张永超说,目前,农民工用工市场很不规范,少数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更不愿花费财力、精力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行政监督不力等因素成为农民工伤害事故多发原因。因受利益驱动,工程被层层转包,承包商极力降低成本,潜伏着极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