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关系的温馨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在经济快速发展,价值观日益多元的背景下,家事纠纷类型增多、情况更加复杂,化解家事纠纷的难度不断加大。为了适应妥善解决家事纠纷的现实需要和形势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司法需求,必须根据家事案件的特殊性,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促进家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更加专业化、多元化,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
一、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及家事审判改革的必然性
(一)家事案件的特点
1.家事案件的亲缘性
家事纠纷的当事人多为具有血缘关系或拟制血缘关系的近亲属。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了家事纠纷除了法律和事实因素外,还包含了大量的情感、伦理等主观因素。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需要更多的情感交流和心理沟通。家事审判不仅仅需要对纠纷作出是非曲直的法律裁判,更需要集情、理、法于一体,促成当事人间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以及恢复情感。
2.家事案件的公益性
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安定的基石。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矛盾激化,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关系,也会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家事诉讼的公益性决定了家事审判必须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家事案件的私密性
家事诉讼往往涉及到当事人最不为人知的生活境遇和人生实况,也是当事人不愿意被其他人知晓的个人隐私。《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作为公开审理原则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也将离婚案件及涉及未成年抚养、监护案件的裁判文书作为不予公开的文书类型,进一步保护了家事案件中当事人的隐私。因此,家事案件的审理应根据案件性质适用不公开审理原则,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利益。
(二)家事审判改革的必然性
1.家事审判的专业化
家事案件的情感性、伦理性、隐私性,决定了家事案件在审理方式和审理场所的设置上都应当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区分。家事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在案件的分流和审理方式、审理程序上未有明确的区分,导致法官很难对家事案件进行精细化、专业化的审理。家事案件的审理往往过于简单化、程序化,未体现家事审判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的价值取向;家事案件的亲情性、伦理性特点同时要求家事审判场所的设置应尽量能体现“家庭化”的特点。目前的家事审判场所仍使用传统的原、被告对抗式的审判庭,不利于营造亲情氛围,修复当事人双方的情感。
2.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家事纠纷的产生往往都有比较复杂的社会背景,决定了家事审判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家事审判除承担司法职能外,还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特别是对于双方矛盾较为激化、情绪较为激动的案件,应当借助妇联、基层组织、心理辅导师等社会力量进行适当心理干预,帮助疏导当事人情绪,妥善化解矛盾。但现有的家事审判方式未能体现家事案件的社会性特点,也没有建立家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解机制。
二、家事审判改革面临的困难
(一)家事案件的范围如何界定
家事案件通常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对家事案件范围的合理界定是家事审判得以更好承载家事诉讼核心价值和精神的关键。对于家事案件范围的界定,实践中各试点家事审判改革的法院存在着差异。有的法院将民事案由为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的案件全部列为家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有的法院仅将民事案由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多数案件界定为家事案件。
(二)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如何融合
家事审判与未成年审判在审判理念和裁判方式方面有许多相通之处,家事纠纷中的离婚纠纷、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等都涉及到未成年的权益保障,因此家事审判的改革必须处理好与少年审判的融合问题。在模式的选择上涉及到究竟是合并成立少年家事审判庭还是选择分立家事法庭与少年法庭的问题,两种不同的模式选择下对家事法庭和少年法庭的职能定位如何作科学合理区分也是必须正视的问题。
(三)家事审判的程序如何规范
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立法规范更强调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对抗性,对于家事审判缺乏专门的规定,无法满足家事审判专业化的要求。家事案件适用普通民事案件所采用的证据规则,造成了家事案件当事人充分举证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家事案件的举证难问题要求法院增强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哪些方面需要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对发挥言辞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方面应当达到何种程度都是家事案件审理面临的问题。
三、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建议
(一)合理界定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的职能
家事案件受案范围的界定建议采用包罗式,即将民事案由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案件都作为家事案件的范围。对于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的定位问题,即家事法庭与少年法庭究竟是应合并设立为家事少年法庭,还是分别设立家事法庭和少年法庭,既应当考虑家事审判、少年审判的价值理念、裁判方式,还应当考虑少年法庭目前的案件受理类型和数量。如果采取合并设立的模式有利于避免家事案件和少年法庭受理案件上类型的重复带来的混乱,但家事少年法庭将面临案件量大幅度增加,少年法庭固有的特色很可能因为受案范围的扩大和案件量的大幅增加而难以得到有效保持。
因此,为了保持少年审判庭固有的特色,建议采取家事法庭和少年审判庭分别设立的模式。少年法庭在刑事案件的受理上仍保留原有的案件类型,仅调整少年法庭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少年法庭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能过宽,应该是体现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紧迫性的案件。因此建议家事案件中直接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关的同居关系抚养纠纷、抚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由少年法庭审理,其他类型的家事案件交由家事法庭审理。
(二)促进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
为了解决家事纠纷化解缺乏长效协作沟通的问题,应积极推进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议将家事纠纷与平安建设的对接,将家事矛盾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激励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家事纠纷的调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推动、各职能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实现对家事案件的综合治理;加强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的合作,从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选拔心理专家作为家事调解员,由心理专家负责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疏导,为家事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辅助,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积极作用。
(三)着力提升家事审判的专业化
一是家事审判机构设置的专业化。成立专门的家事法庭,由家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家事纠纷,制定《家事审判工作流程》、《家事纠纷诉讼指引》等制度规范,明确家事法庭工作职责、受案范围、审理流程,促进家事审判方式和程序的专业化;二是家事审判队伍的专业化。选调专业素质强、生活阅历丰富,并且心理素质好、承受能力强并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疏导、治疗等能力的法官担任家事法官;三是家事场所设置的专业化。家事审判场所设置突出体现家事审判的“柔性”,如设置温馨和谐的圆桌法庭、专门的家事调解室、家事心理咨询室,给当事人营造没有隔阂、有利于矛盾化解的氛围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