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盗伐林木案,此案是新密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林刑事案件中实行复植补种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第一案。
一、案情介绍
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过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正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集团老站台院内的树木卖给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将老站台院内树木伐倒卖掉。后经鉴定,被伐林木共计52棵,活立木蓄积量为42.0195立方米。
二、宣传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被告人修复环境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新密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积极宣传恢复性司法理念,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主动要求进行复植补种。新密市人民法院主动与新密市司法局沟通、协商,促成新密市司法局作为监管方与被监管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达成复植补种监管协议,约定了复植补种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同时签订保证书,承诺积极履行义务,完成监管协议确定的复植补种义务。
2017年4月27日,在新密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新密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新密市人民法院复植补种司法教育基地”所在地村委会的共同监督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新密市人民法院复植补种司法教育基地”种植树木200余棵,完成了监管协议确定的复植补种义务。
三、被告人积极履行复植补种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
按照恢复性司法理念,复植补种可以作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合议庭审查,该复植补种监管协议合法、真实有效,合议庭依法予以确认。合议庭针对案情,结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悔罪态度,根据复植补种生态修复机制的精神,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被告人王某乙的违法所得8280元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承担抚育管护责任,保证成活率
被告人对所补种的林木,要承担抚育管护责任,必须保证成活率达到90%。造林数量、植树规范等须经过监管部门的验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这有利于被告人通过具体的复植补种,促进环境功能的恢复。
为更好的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新密市人民法院利用荒废的耕地、林地,在新密市尖山风景区管委会设立“新密市人民法院复植补种司法教育基地”,为大力推广复植补种制度提供了基础。
下一步,新密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准备将复植补种制度常态化、正规化,争取在尽可能多的涉林刑事案件中运用该制度。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并利用每一个案件宣传环保理念,增强被告人及广大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