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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29 17:50:02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案件管理,提高执行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及郑州中院建立“新型合议庭”的改革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合法、公正、公开、效率和分权制约为原则,采取节点管理、分段作业的方式,规范执行工作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和职责分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公正、高效执行。

第二条 设立执行查控组,查控组归属执行局综合处,负责全局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工作,查控范围包括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股权等相关执行财产线索。

第三条 执行一、二庭为执行实施庭。在执行实施庭内按照1+3+3的模式建立办案小组,由一名庭长或副庭长担任办案组长,并配备三名书记员、三名专职书记员,由办案组长对执行案件负责,并根据案件地域的归属、执行事项的种类等分门别类,统筹分配书记员任务,提高执行效率。

办案小组负责执行文书的送达、被执行人查控、被执行财产实际控制、财产处置、执行和解等执行实施事项,并对所办理的执行案件整体负责。

对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到期债权、股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的查控,由办案小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执行三庭为执行裁决庭。负责执行异议审查,追加、变更当事人,不予执行,驳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中止执行,拍卖、变卖财产,冻结到期债权等重大执行事项的裁决,重大敏感案件的执行听证等工作。

除财产控制、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外,其他执行裁定均由办案小组提出建议,交执行三庭统一审查制作。

执行三庭并下设两个执行小组,负责金融案件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

第五条 综合处到立案庭领取案件当日内,应当将案件登记完毕,并根据立案庭立案系统案件分配结果,向各业务庭分配案件。

第六条 承办庭室领取执行卷宗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网的录入工作。

(二)制作财产查控执行裁定书和执行查控申请表,并将裁定书和查控申请表移交综合处。

财产查控的执行裁定书由一名执行员、一名书记员署名,报庭长核稿后,由执行局长或政委签发后实施。

第七条 综合处接到执行裁定书和查控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进行查询和控制。

(二)无银行存款信息的或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于偿还债务的,查控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前往房管、车管、工商、证券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和股权等执行财产信息并进行控制。

(三)完成查控后,查控小组应在查控申请表上填写查控结果及时反馈给承办单位。

第八条 在执行查控期间,办案小组应在7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3日内作出执行决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九条 根据执行查控结果,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办案小组应当在冻结之日起10日内采取扣划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执行财产,1个月内完成权属确认、实际控制等工作,并向当事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

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的,承办人应当3日内移送执行三庭制作拍卖裁定,并在裁定签发后立即移送技术科进行评估。

第十条 承办人应主动将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110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申请执行人或举报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一般在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证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查无实据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十一条  财产控制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承办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经控制的财产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解除财产控制措施。并将该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除。

    第十二条  对控制财产不能即时变现的,执行小组要依法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做执行和解工作。和解不成的,要立即进入财产变现程序。

第十三条  对拟评估拍卖的财产,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已经采取控制措施;

(二)财产权属是否明确,证明权属资料是否齐全;

(三)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租赁权或其他优先权;

(四)其他应查明的事项。

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大资产的评估,执行小组应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四条  在评估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评估机构无法获得评估资料的,经评估机构申请,承办人应在10日内实施强制提取。

(二)承办人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5日内完成送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后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

(三)承办人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异议后3日内交技术科办理相关答复或修改报告事项。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接到评估结果后,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原则上所有拍品必须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如需进行传统拍卖的、必须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请示审批)。

第十六条 执行款到帐后,承办单位应当在15日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在20日内通知当事人到庭核对执行数额,并及时办理支付手续。有需要延期支付情形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层报主管院长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特定行为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可以代替履行的行为,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委托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拒不支付的,在10日内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二)对于不可代替履行的行为,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内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应当在30日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在10日内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应当自收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关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在立案3个月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经申请人申请,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执结。

第十九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承办小组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的条件予以审查,对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报请执行长联席会研究决定。

经执行长联系会研究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办案小组应告知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执行人经司法救助的,应当出具结案证明,该执行案件对申请执行人做结案处理。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办案小组应当对被执行人继续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及时返还救助账户。

第二十条 执行结案标准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超6个月未结案件,执行小组应在每两个月之内,重新进行财产查询。

第二十二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小组应以职权每半年重新进行一次财产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及时办理恢复执行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恢复执行的案件原则上由原承办人办理,原承办人应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应按分案顺序,由执行一、二庭轮流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本部门的电子卷宗和执行文书上网工作。执行结案后,应当在次月20日前完成卷宗装订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完成各自负责的执行环节,并对该执行环节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吕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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