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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诉讼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9-10-29 17:10:24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但因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有的出借人贪图高利且风险意识差,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为有效预防民间借贷纠纷,降低出借人的经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将民间借贷诉讼风险告知如下:

  一、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赌博、走私、诈骗、贩毒等违法活动而给予借款的,属于违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经济损失自负。诉讼中,对民间借贷可能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当事人应主动配合查明案件事实,不得隐瞒,否则将可能承担驳回起诉等不利后果。

  二、虚假诉讼风险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诉讼成本风险

  当事人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法院支持外,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四、借款利息有限额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五、举证责任风险

  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出借双方必须订立合同条款齐全、形式要件合法的书面借款协议、载明姓名、币种、数额、利率、用途、期限、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如果是法人单位,必须加盖公章;如果是公民个人,必须本人签名、捺手印。往来款项应留有条据,以防发生纠纷可做为诉讼证据。

  六、担保借款责任风险

  为预防借款人到期不能还贷并保证资金安全,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保或者财保,抵押或质押,并明确担保方式、范围和期间。提示: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动产抵押应登记,动产质押要交付,否则,抵押权、质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七、诉讼时效风险

  一般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要注意催要,保留证据,及时起诉。否则,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即丧失胜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八、执行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可能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同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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