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监察工作机制,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把审判、执行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下,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爱护的司法理念,诚挚接受监督员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确保公正司法。实现以监督促廉洁,以监督促公正,以监督树形象之目的,同时,充分保障监督员依照制度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意见。
一、廉政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关心法院工作和法院建设,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基础知识,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威望和知名度。
(三)具有正义感和责任心,能够广泛联系群众,敢于大胆反映民意和实际情况。
(四)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监督、调研等工作。
二、廉政监督员的职权
(一)廉政监督员可以对以下违法违纪现象实施监督:
1、审判、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2、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礼品现金或委托案件当事人办私事的;
3、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4、不遵守审判纪律,泄露案件机密的;
5、违反规定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的;
6、与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同吃、同住、同行办案的;
7、认定事实缺乏充分证据,适用法律不当,案件处理结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8、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或长期拖案不办的;
9、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10、违反财经纪律,乱收费用的;
11、对执行标的款、物该交付而不交付或拖延交付的;
12、在社会上耍特权、欺压群众或酗酒闹事的;
13、违法拘留或打骂当事人的;
14、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对廉政监督员进行报复的;
15、廉政监督员认为应当反映的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二)凭监督证免安检进入机关大院和各人民法庭、凭监督证免费就餐,可以参加法院组织的开庭活动,必要时可以凭监督证旁听法院部分案件的审理情况、跟踪案件的执行情况、了解队伍建设情况等。特殊情况除外。
(三)对于提出的监督意见,可以要求法院处理解决并反馈处理意见。
(四)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廉政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
(五)法院每年组织一次对提出意见或建议较多的且被法院采用的优秀监督员,外出参观学习。
三、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尊重和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不得滥用监督权。对于某些具体案件的审判及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干预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独立办案。
(二)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泄露本人所了解到得审判机密。
(三)实事求是、客观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加强、改进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廉政监督员与所反映的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四、廉政监督员的活动方式和任期
(一)活动方式
1、参加法院召集的会议,听取法院情况通报。
2、参加法院组织的一些重要活动,以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
3、廉政监督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深入群众收集意见;也可以就人民法院的执法情况或某项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涉及不公开审理案件或法院机密的除外。
4、廉政监督员可以参加上级人民法院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或其他工作的检查、督察。
(二)廉政监督员的任期: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自行解聘。聘任法院可根据需求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三)廉政监督员因工作变动或身体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时,本人可直接提出解聘要求,有聘请法院解除聘请。
五、组织管理和其他
(一)法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廉政监督员联系具体工作
(二)法院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向廉政监督员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听取并收集廉政监督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不定期邀请、组织部分廉政监督员参加法院的一些重要活动或检查、督察。
(四)对于廉政监督员反映的法院干警的违法违纪情况,法院应当将办理情况在一个月内向廉政监督员反馈。
(五)法院应根据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廉政监督员,通报法院工作,听取意见,并及时将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信息、简报等寄送给廉政监督员,便于他们了解法院工作,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监督。
(六)纪检监察室负责将廉政监督员提出的改进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院党组进行汇报。
(七)廉政监督员参加法院组织的检查、督查等重大活动时,法院应报销廉政监督员的差旅费。
(八)在任期届满时,法院将以20%的比例评选优秀廉政监督员,颁发荣誉证书,并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九)聘任的廉政监督员在任期内受到刑事或党政纪处分的,自行丧失监督资格,由聘任法院收回聘书和监督证。
(十)在任期内,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收回聘书和监督证。
(十一)在任期内,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补充聘任和解聘廉政监督员。
(十二)建立廉政监督员联络制度,成立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我院纪检组组长兼任。联络电话:6989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