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1、用人单位自身如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答: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2、对于违法转包、分包、挂靠资质等导致的拖欠工资行为,应该由谁来承担?
答: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3、建设单位开工的条件是什么?
答: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费用应该如何约定?
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如何做好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工作?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6、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7、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建设单位应该做的工作有哪些?
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8、银行代发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报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9、工资保证金的用途和存储方法是什么?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10、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标注哪些事项?
答:(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11、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能否以工程或合同争议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答:不能。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12、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用人单位来说会造成什么损失后果?
答: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向社会公布。
13、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确实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在承担举证责任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答: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14、什么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15、什么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答:(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16、什么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17、什么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