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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虚假陈述妨害诉讼,新密法院开出首例“罚单”

发布时间:2020-06-05 16:48:01


    日前,新密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依法向案件当事人赵某送达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10万元。这是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施后,新密法院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的首例“罚单”。

    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赵某的代理人当庭辩称,赵某本人明确表示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其已经将全部借款偿还完毕。对此,原告进行了反驳,表示被告偿还的款项中只有部分本金,剩余部分均为利息,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多笔付息凭证和还款证据用以证明。法官经审查证据发现,被告的多笔付息凭证和还款证据均足以证明该笔借款约定有利息,且被告已经还款的金额中明显包含借款利息。法官随即询问被告赵某的代理人,要求其如实陈述借款利息约定情况。但在法官的反复核实询问下,赵某的代理人仍坚称赵某本人明确表示该笔借款并未约定利息。庭审结束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传唤被告赵某本人到庭接受询问,要求其如实向法庭陈述借款约定情况。最终,面对法官的询问,被告赵某无法自圆其说,承认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自己已经偿还的款项包含部分本金及利息。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赵某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5月7日对赵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赵某不服罚款决定向郑州中院申请复议,5月22日,郑州中院依法驳回赵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了新密法院的罚款决定。

    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妨害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新密法院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如违背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因此,针对虚假陈述等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会依法严厉惩戒。

责任编辑:付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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