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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接受企业剩余资产,开办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时间:2010-04-23 15:51:56


    2010年4月23日,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成功促成一起长达十五年的债务纠纷案件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崔某从办案法官手中接过20000元的执行款后,激动地说:“没想到十几年的事情,本以为没希望的钱法院还能给我执行回来,真是感谢新密法院为民司法啊”。

    家住新密市超化镇的崔某因经济纠纷在1995年12月起诉新密市某造纸厂,要求该厂偿还欠其14578元,经过审理新密法院判决崔某胜诉。然而因为经营恶化,该造纸厂很快生产停顿,经营陷入困境,到1996年7月份崔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该厂就仅剩无法处理的厂房两间了。无奈崔某向法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法院将案件作中止处理。

    2010年初,听说新密法院在大力清理陈年执行积案的消息后,崔某便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来到法院提出看看本案还能否继续执行。经过执行法官调查,作为被执行人的造纸厂在2001年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厂的厂房、土地在2008年被其开办单位新密市某村委变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该村委应当偿还本案中原纸厂所欠崔某的债务。在听取承办法官的汇报后,新密法院的领导认为本案中的债务已长达15年,又牵涉到一级村委,应该尽快解决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多方协调处理,明法析理,耐心做村委的工作。最后该村委不但同意偿还崔某的欠款本金,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损失,因此便出现了文章开始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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