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优化营商环境】货物交付第三人,货款应当谁来付?

发布时间:2023-05-15 16:38:01


    买卖合同签订方与实际收货方不一致,如卖方出现违约,买方应当向谁主张权利?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货物交付第三人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司法手段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20年3月13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被告需求分别向丙、丁两个混凝土搅拌站供应混凝土添加剂。2022年5月、7月,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的丙混凝土搅拌站欠原告货款34万余元,丁混凝土搅拌站欠原告货款37万余元,共计71万余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新密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于丙搅拌站的对账单没有异议,但丁搅拌站的对账单被告辩称该笔款项不能让其支付。本院审理查明丙、丁两个搅拌站的付款、催款一直是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卢某对接,发票也都由被告开具。一方面,卢某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安排原告向丁送货系履行职务行为;另一方面,原告与被告丙公司签订合同,送货地点也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卢某指定,原告的对账、催款也是与卢某进行对接,原告的合同相对方系被告,故新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基于合同向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该案中,虽然丙公司称部分货物原告系交付给了丁公司,即使原告将部分货物交付给了丁公司,也是受丙公司的委托而交付,合同的相对方仍然是原告和丙公司,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原告和丙公司产生约束力,丙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其所欠货款。

责任编辑:宣教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