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密法院立案庭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了一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与其他同类案件不同的是,该系列案中的原告郑州某物业公司,自2020年11月后就不再服务被告某小区业主,时隔两年多,这笔物业费究竟还能要回来吗?鉴于此种情况,立案庭当即采取多元调解的方式,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据了解,原告郑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于2020年11月从被告某小区撤走,不再向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期间该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向该小区业主桑某、王某等催要其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一直未果。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业主们觉得物业公司已经撤走,即使不交纳物业费也没有什么影响,且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也不满意,不愿意调解。调解员从法与理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找解决纠纷的平衡点,一方面向业主释法明理,劝说业主主动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以及不履行所面临的后果;另一方面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指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和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和悉心调解,物业公司意识到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向业主致歉后,减免了部分物业费用;业主们也同意缴纳拖欠的物业费,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虽小,却涉及百姓民生。新密法院将继续践行为民司法根本宗旨,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以调解的方式,让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当前,既能减轻当事人诉累,还能节省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