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优化营商环境】一波三折买车路 法院助力追车款

发布时间:2023-09-15 09:05:47


    买车本来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但如果遇到不靠谱的销售公司,非但买不到心仪的车辆,甚至连购车款也无法要回,使老百姓陷入两难境地。近日,新密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调解高效快捷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吕某前往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并转款10 7000元,该公司因缺货将吕某的合同牵线给被告某商贸公司,将吕某的购车款亦转交给被告某商贸公司。但被告某商贸公司亦无货,遂与吕某解除合同,在商谈返还购车款时,某商贸公司工作人员微信称其仅收到104000元,也只能先退还50000元。后因剩余购车款由谁退,如何退三方各执一词,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材料,与原被告双方一一联系,了解案件事实。在联系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时,卷宗里留的电话是空号,前往某汽车销售公司查看亦无人。经过调查,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案情并不复杂,矛盾也不尖锐,在找不到一方被告情况下,直接下判决是最简单的处理方式。但是对原告和二被告公司来说,未必是效果最好的处理结果,如能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意愿,更加有利于促进案结事了。随后,承办法官细心查找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既往案件电子卷宗,终于找到某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开庭当天,法官再次询问被告调解意愿,最终被告表示可以退还车款,但是受这几年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希望延缓还款期限和额度。法官又继续征求原告意见,详细进行释法说理,最后原告表示理解被告的难处,可以减少额度并且分期支付。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商家或渠道,避免陷入纠纷造成财产损失。经营者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行稳致远。

责任编辑:宣教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