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撞上路边停放的机动车,交警判定非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向机动车方赔偿全部损失后可以向非机动车方要求赔偿吗?
近日,新密法院审理了一起代位求偿权案件。
案件详情
某日中午,被告陈某在某路段行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为阻止溜车,陈某的身体将刘某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车门碰坏。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该车在刘某家人刘某军名下,事故发生后,刘某军作为机动车损失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即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就车辆损失申请理赔,经原告对该车辆损失进行定损,数额为7703元。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后,依法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新密法院。
裁判结果
新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为阻止电动三轮车溜车时将刘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碰坏,进而造成本次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案涉车辆系在路边停放的车辆,并无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告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被告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因被告陈某对车辆维修金额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更换后门的必要性证据,结合原告提交的维修结算单、维修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等证据,新密法院认定车的车辆损失为6162元,酌定被告对案涉车辆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