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新密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出示借条证明其中签名系被告周某某所写,被告周某某在质证时则信誓旦旦予以否认。
为查明案件事实,该院委托河南众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案涉借条中的签名与被告周某某笔迹系一人所写。被告周某某在后续的法庭询问中,亦承认了借条中的签名确系自己书写。
被告周某某的虚假陈述行为,不仅严重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同时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该院依法决定对周某锋罚款5000元。现周某锋已主动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一、人无信而不立,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更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虚假陈述,否则将会受到相应惩戒。
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注意事项:
(一)真实陈述。在诉讼中陈述案件事实时应当符合真实情况,不得虚构事实;
(二)促进诉讼。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
(三)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诉讼中的言行已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某种合理的期待,当对方按照此期待行动时,一方当事人却作出与此前自己的言行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对于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此种言行,可依据诚信原则对其效果予以否定;
(四)禁止滥用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不得恶意或无根据地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以此获得不当法益。
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