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出售的银行账户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仍买卖,为谋取利益刻意为之,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近日,新密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导致的帮信罪案件。
案件详情
朱某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指使李某营(另案处理)办理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之后,朱某华又指使贾某华办理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让二人办理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出售给王某(未到案)跑分洗钱。三家公司将被电信诈骗得来的193.95万元转入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账户。同日,该笔钱又转入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账户。同时,朱某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帮助王某收购银行卡四件套。被查扣的20张银行卡中,10张经查证系他人银行卡。最后,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贾某华、朱某华分别被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
新密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贾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在案扣押的印章、银行卡、U盾、绑定手机号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对在案扣押的虚假身份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新密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华并非一次实施收购银行卡、专门开设公户倒卖银行账户的行为,其在实施涉案的该次收购并出售银行账户之前,已在网络上了解到该类行为多数系用来实施违法诈骗犯罪活动,而且在知道银行需要实名制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给予他人金钱让他人利用假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公户,后出售银行账户谋取利益,结合其供述及出售账户被用于网络诈骗的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是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罪名的精神。另外,关于被告人朱某华收购银行卡的行为,因侦查机关当时扣押该银行卡,银行卡还未用于犯罪活动,当然其目的系为了实施犯罪,在侵犯到社会管理秩序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可能具有证据上的障碍,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可直接打击该类行为,避免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