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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患者去世,住院期间医院费用是否由子女承担?

发布时间:2023-12-08 10:31:52


       患者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为患者提供相应医疗服务,患者死亡后,其赡养义务人不承担医疗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向赡养义务人追偿合理医疗费用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审理了郑州某医院诉蔡某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蔡某彬系蔡某山儿子。2021年12月3日,蔡某山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郑登快速路红星停车场门前路段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时,与杨某强驾的豫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使相撞,致使蔡某山受伤,并被送往郑州某医院救治,后因救治无效死亡。2022年7月12日,被告蔡某彬向郑州某医院出具欠条一份,后双方就欠费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蔡某彬未能履行协议约定及承诺事项。

被告蔡某彬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原告诉状可知,原告是为抢救蔡某山并且抢救214天后死亡,原告与蔡某山本人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蔡某彬并没有接受原告的医疗服务,双方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疗服务合同,简单的说,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好的由一方当事人供给医疗服务,另一方承受医疗服务并付出医疗费用的合同。在医疗机构主张医疗费的案件中,绝大多数为医疗机构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直接向患者主张医疗费,这种情况下双方关系明确。但有这样一种情况,患者(被赡养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因病情过重治疗无效死亡,此种情况下,医疗机构能否向承担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主张拖欠的医疗费,其应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进行主张,主张得以成立的缘由为何。结合本案,作为赡养义务人,其赡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赡养人支付患者相关医疗费用是子女在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由此来看,医院向赡养人主张患者生前的医疗服务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蔡某彬支付原告郑州某医院欠付医疗费。

法官说法

       被告蔡某彬父亲蔡某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入住郑州某医院,经郑州某医院历时半年多的诊疗,截至2022年7月3日蔡某山去世时,尚未结清医疗费用,以上事实有病历资料和费用明细清单为证。被告蔡某彬作为蔡某山的儿子且唯一的继承人,对其父亲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其在住院期间负责与医院沟通其父亲蔡某山的治疗方案,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书上签字,并向郑州某医院出具欠条和还款协议书,对欠付医疗费用予以确认,并承诺限期内归还欠款,故对蔡某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被告蔡某彬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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