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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危险驾驶领刑拒缴罚金 法院强制执行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4-01-23 14:37:48



   “法官同志,罚金我交,现在就交,千万别再拘留我了,我今天才被看守所放出来,不想再进拘留所了!”在新密法院的执行局办公室内,在庄严的法律面前,被执行人王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2024年1月21日,新密法院执行法官利用周末时间,在看守所蹲守被执行人,成功执结一起危险驾驶拒不缴纳罚金案。

    被告人王某因无驾驶资格、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新密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伍千元。

    案件被移送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向在看守所内服刑的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却态度强硬,一再表示自己已经接受了刑罚,拒不配合履行罚金义务。

    为了案件的快速执结,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王某刑满释放的当天,便在看守所门口等待他的出现,遂即请回法院。但被执行人王某一再辩解称已经服刑了,不用再交罚金了。见到被执行人对法律的规定认知不清,执行法官对其进行教育训诫,并告知他酒后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指出不缴纳罚金同样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行为,将被依法拘留。听到要被拘留,被执行人瞬间慌了神,表示不愿刚出看守所就进拘留所,当即履行全部案款,该案执结。

   (相关司法解释)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对于缴纳金钱的数额法院一般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分析。刑事罚金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被执行人履行意愿低、履行能力差、财产线索难查找等特点,新密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实质性发挥执行联动机制效能作用,维护生效刑事裁判的强制力。法官再次提醒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是对以往失信行为的补救,更是对内心诚信的回归。

责任编辑: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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