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7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特殊的赔偿纠纷案件,经过说服教育,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将应付执行款交到了法院。
2009年7月15日,家住新密市民康路的李老太碰到了一件倒霉的事情,不小心被街边的一块大石头绊倒了。由于她已经70多岁了,行人都吓了一跳,赶紧将她送到医院,经过检查,李老太并无大碍,不过嘴里的假牙被摔坏了,假牙装的时候花了2400多块。于是,李老太的儿子便找到了“肇事”石头的主人,路边的一个小饭店的店主王某索赔。王某认为石头是自己用来压广告牌子的,放在路边是李老太自己撞上去摔倒的,损失叫自己承担太冤,拒绝赔偿。李老太便将王某起诉到了新密法院,之后案件又到了郑州中院。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路边放置压广告牌的石头,导致李老太撞上跌倒摔坏了假牙,应当赔偿李老太的损失,但是李老太的假牙已经使用了两年,便酌情判令王某赔偿李老太损失800元。
终审判决生效后,王某仍然拒绝履行义务,李老太向新密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找到王某后,告知其如果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可以行使申诉的权利,但是本案判决已经二审生效,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经过说服教育,王某表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主动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