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气温回暖,春光明媚,花朵竞相绽放,吸引了大批游客来新密赏花踏青,尤其是袁庄乡的一个小山村火了。据抖音相传,该村庄某处发现了大量虫类、贝类古生物化石,有不少网友挖到化石之后,在网络媒体上“炫耀”,引起了“采石热”,甚至吸引了不少郑州市民慕名而来。
据了解,虽然现场挖出来的三叶虫、贝壳等化石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但具有一定的科研、科普、观赏价值。市民私自挖掘的行为违反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让我们一同走进普法小课堂.....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于2010年9月5日,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的管理条例;并于2019年修订,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同时古生物化石与文物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古猿、古人类化石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作了明确的管理归属划分。第三条明确规定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而且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对生物化石的挖掘只能是因为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且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后才能进行。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挖掘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如果发现化石请勿私自挖取或捡走,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保护国家古生物化石资源,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