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5月,李某在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一份成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2023年李某突发上腹部疼痛入住医院,并接受手术治疗。出院后向该人寿保险公司要求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李某此次疾病治疗方式不属于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不予理赔,李某向新密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新密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治疗的方式是由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及当下的医疗技术水平决定。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其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具有创伤小、死亡率低的治疗方式而使自己所患疾病得到有效治疗,而不会为了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治疗方式。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的目的在于发生意外或疾病的情况下能将风险降低,在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理赔条件情况下,被告以原告选择的医疗手段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为由拒绝理赔,不仅有违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亦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新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