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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贪污案金水区一村支书宋留宝获刑十年半

发布时间:2010-06-02 16:12:38


    日前,新密法院审结一起贪污案,被告人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沈庄村原支部书记宋留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宋留宝,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农民,捕前系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沈庄村支部书记兼任一组组长,住郑州市未来路保安公司家属院3号楼1单元2楼西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份,被告人宋留宝在郑州市重点工程拆迁项目部修建原郑州市商贸路(现英协路)期间,利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工作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沈庄村已被郑州金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征用并赔偿过的附属物进行了二次赔偿,并以村办企业郑沈公司名义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依据此协议,郑州市重点工程拆迁项目部将附属物补偿款166.3万元人民币,分两次汇入郑沈公司后,被告人宋留宝分三次将166.3万元人民币从郑沈公司经会计芦竹林取出后用于个人投资。

    2004年4月份,郑州市金水区对熊耳河进行二期改造,因熊耳河二期改造未列入本年市政府财政预算计划,被告人宋留宝先期垫付了拆迁补偿款100万元人民币,后利用其担任沈庄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与金水区拆迁办协商,拆迁补偿款增至222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金水区拆迁办拨付到沈庄村150万元人民币补偿款,150万元人民币到帐后,宋留宝将50万元人民币安排村会计芦竹林取出,用于个人投资。

    新密法院认为,被告人宋留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沈庄村支书、第一村民组组长的职务之便,采用欺骗、虚报冒领骗取拆迁补偿款及奖金216.3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宋留宝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宋留宝家属已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判决,被告人宋留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所贪污公款216.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本院宣判后,被告人宋留宝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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