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密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用调包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王某在新密市青屏街开一家烟酒回收门市部,经过长期观察,他发现许多到他门市部卖烟酒的顾客都不识真假。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其门市部正常经营时,被害人朱某拿着一个塑料袋进来要卖烟。他拿出三条苏烟、两条芙蓉王、一条盛世金典共六条烟递给被告人看,被告人王某接过后,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六条烟中的三条苏烟和两条芙蓉王烟调换成自己预先准备好的假烟。因当时被告人没有预先准备盛世金典烟,所以没有得逞。之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说烟不好不要了,被害人就提着烟走了。第二天下午,被害人发现后,经反复比对,确认烟被调包了,遂去找被告人多次交涉。开始被告人还抵赖不承认,后来推脱不掉,只得照价赔偿。
事实上,被告人的这些假烟每条进价才18元,被告人利用调包手段,以假烟换真烟,赚取差价,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使用秘密手段,不易使人发现。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新密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