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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院调解确认:侄儿尽孝依法代位继承,民法典守护“老有所依”

发布时间:2025-03-07 09:02:34


    随着经济压力不断增加、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个人主义的兴起让一部分年轻人认为婚姻和生育不再是人生的必选项,社会上不婚不育人群也日益增加,传统的家庭继承观念也受到挑战。近日,新密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未婚未育老人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维护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案件详情

    被继承人许某生前未婚、无子女,也没有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已离世。许某去世后,其名下留有银行存款若干,但未订立遗嘱或遗赠协议。许某的八名侄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向新密法院提出代位继承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许某晚年与其侄子小治一块生活居住30年,小治照顾许某的生活起居,并给许某提供经济支持及精神慰藉,尽到了主要扶养责任。其余七名侄子虽具备代位继承资格,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扶养义务。

                                            调解结果

    法官组织许某的八名侄子进行调解,她从法理的角度告诉大家,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按照许某兄弟姐妹的人数,八名侄子可以分配到相应份额的遗产。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小治对许某生前尽到主要抚养义务,可主张多分遗产。又从情理的角度劝导亲情的可贵,不能因为金钱而伤了兄弟们之间的亲情。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其他七名侄子深知自己对许某未尽抚养义务,自愿放弃继承权,由小治继承许某银行存款1.5万余元。至此,该起代位继承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代位继承需满足严格的法律要件:一是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三是代位继承人需为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辈血亲。本案中,八名侄子作为许某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辈血亲,符合代位继承权的主体要求,有权继承其父母(许某的兄弟姐妹)应得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鼓励亲属间互助关怀,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者可适当分得遗产。本案中,小治的扶养行为不仅符合公序良俗,更受到法律认可,经过调解,由其继承遗产具有正当性与示范意义。

    相关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责任编辑: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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