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新密法院审结一起公安部督办的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李关振等共计462478.03元。
原告李关振、孔香、冯旭侠、李奥、李昂(原告李关振、孔香系死者李宏昌父母,原告冯旭侠、李奥、李昂系死者李宏昌妻、子)诉被告刘营坡、宋锡垒、商丘恒盛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简称平顶山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简称商丘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简称济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源于恶劣天气引起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52台车辆受损,受伤人数多,诉前原告方多次到北京、公安部等地上访,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刘营坡驾驶车主为薛发强的豫DG5299号五菱面包车,载着原告亲属李宏昌及李广潭、于军涛、郑士杰沿郑少高速北半幅返回汝州市途中行至慕家沟大桥路段时,因下雪路滑该车方向失控,与前方停放的豫AWP678号尼桑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时前方已有几十台车辆因下雪路滑相继追尾相撞)。此时,仍有车辆从豫AWP678号尼桑轿车左侧行驶通过,并相继追尾相撞,李宏昌等五人感觉危险遂商议到路中心隔离护栏内躲避危险。期间,刘银行驾驶被告商丘恒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B02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G035号挂车,在豫DG5299号五菱面包车东侧附近紧急停车,同时梁君建驾驶被告宋锡垒所有的鲁H967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Q582号挂车与豫NB02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G035号挂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上述两辆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原告亲属李宏昌构成危险,导致其躲避危险不当坠桥身亡。
新密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刘营坡作为驾驶员有义务将其他乘员疏散到安全地带,而其未尽到安全疏散义务,对李宏昌之死负有一定的责任;刘银行、梁君建作为引起险情发生人亦应对李宏昌之死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的丧葬费12 408元、死亡赔偿金287 43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 638.83元,共计462478.03元,被告平顶山支公司、商丘支公司(主挂车各一份交强险)、济宁分公司(主挂车各一份交强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平顶山支公司赔偿原告92 495.6元,被告商丘市支公司、被告济宁分公司分别赔偿原告184 99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