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时尚博主将一家淘宝店铺告上法庭,因为该商家擅自使用她的照片在淘宝店铺卖衣服……
案件详情
蔡某(化名)是某知名社交平台的时尚博主,凭借其独特的穿搭风格和优质内容积累了100余万粉丝,其作品获赞与收藏数超过1000万,在时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蔡某在个人账号中也明确表示其发布的照片、视频(包括商业合作内容)只能由本人或授权品牌合法使用。
然而,某淘宝店铺在未经蔡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商品详情页中使用了多张含有蔡某肖像的图片,用于服装推广和销售。蔡某发现后,认为该店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新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调解结果
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且被告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被告辩称,网页使用的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未直接向蔡某索取,属于“合理使用”,且店铺销量不高,并未对蔡某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面对法律意识淡薄的被告,承办法官逐步引导其认识到自身的侵权行为,并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平衡双方诉求,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法官提醒
肖像权严格受法律保护
无论是明星、网红还是普通公民,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否则构成侵权。
商家在广告、商品宣传中使用他人肖像(包括照片、视频、AI生成形象等),必须取得授权,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网络图片≠免费使用
即使图片来源于网络,也不能随意商用。许多商家误以为“网上能找到的图就能用”,这是常见的法律误区。
如果确需使用他人肖像,应联系权利人签订授权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和费用。
侵权后果严重
除民事赔偿外,侵权方还可能面临平台处罚(如下架商品、封店等),甚至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权利人可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