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然而,现实中却存在很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而引发的纠纷。而用人单位的人事专员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权利呢?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详情
2024年3月,陈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专员。令人意外的是,直到同年9月陈某离职,公司都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9月份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仲裁支持了陈某拖欠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但用人公司不服,认为作为人事专员,未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杜某本人,公司无过错,于是向新密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庭审中,用人公司称陈某作为人事专员,负有为工作人员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在陈某,公司不应支付双倍工资。而陈某辩称自己仅是人事部门执行人员,还有主管和人事经理,自己无权决定人事管理工作,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自己。
新密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拖欠陈某2024年9月份工资属实。陈某虽然担任人事专员,但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层层审批,公司在陈某入职前确实未与公司其他员工签订过劳动合同,而是在陈某离职后才与其他员工签订合同,且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陈某职责包含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最终,新密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陈某支付2024年9月份工资4000余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余元。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敲响了警钟。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便员工岗位是人事专员,用人单位也不能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推给员工,仍需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完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和监督机制。
给劳动者的建议
- 入职后要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妥善保存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工作证据
- 遇到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给用人单位的提醒
- 规范用工管理流程,确保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 加强管理人员法律培训,防范用工风险
- 建立完善的用章审批制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