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是民生大事,每一次交通违法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连环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杜某、王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件详情
某日清晨,被告人杜某驾驶机动车沿新密市区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在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姜某相撞,导致姜某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杜某留在现场及时拨打救援电话并报警如实供述相关情况,但未及时放置警示设施防范二次事故。五分钟后,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沿同一路段由西向东行驶,因观察不周与倒地的姜某发生二次碰撞,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姜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杜某因驾驶的车辆未购买保险,个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王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协商保险进行赔偿被害人损失,超出交强险赔付范畴的王某自行给付。后续,二被告人均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
裁判结果
新密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分别负事故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及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存在肇事后逃逸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其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其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对其减轻、从宽及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时刻绷紧法治弦、筑牢安全观,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1. 严守交通法规,筑牢安全防线。驾驶机动车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密切观察道路情况,遇行人、非机动车需提前减速避让,坚决杜绝超速、分心驾驶等违法行为,从源头防范事故发生。
2. 规范处置事故,防范二次伤害。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及时报警、救助伤者外,必须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提醒后续车辆避让,避免二次事故造成更严重后果。
3. 主动承担责任,争取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切勿逃逸,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事实。同时积极与被害人亲属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以实际行动体现悔罪态度,争取依法从宽处理。
4. 依法投保交强险,夯实风险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时可搭配商业车险,确保事故发生后能通过保险机制及时赔付受害人损失,既减轻自身经济负担,也能更充分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未投保导致损失无法及时弥补的情况发生。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