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餐饮经营者本该坚守诚信底线,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但总有少数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手段欺骗消费者,最终不仅赚的钱“打水漂”,还得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刘某因用马肉冒充驴肉销售,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件详情
2022年5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新密市经营一家“驴肉火烧”店铺。为牟取非法利益,刘某从上线殷某(另案处理)处多次购买马肉制品,在其店铺内冒充驴肉销售,“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方式欺骗消费者。案发后查明,刘某通过上述方式销售金额共计10.8万元,从中获利3.3万元。
检察机关以刘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新密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同案人陈述、辨认笔录、微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营业执照等完整证据链。庭审中,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审理结果
新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店铺中掺杂马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诚信经营是餐饮从业者的立身之本: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与消费权益,“以假充真”“掺杂掺假”不仅违背商业道德,更触碰法律红线。该案中刘某看似获利3.3万元,最终却面临有期徒刑、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多重惩罚,违法成本远高于非法收益,得不偿失。
法律对伪劣产品销售零容忍:我国刑法明确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并非“小事一桩”。无论是个体商户还是企业经营者,都应坚守合规底线,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勿心存侥幸挑战法律权威。
消费者应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若在消费中发现疑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可及时留存购物凭证、产品样本等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助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共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