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自然日:自2025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一、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恢109号
被执行人:李琳娜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卢浩杰 0371-69989816
收款人:张奥
收款金额:847576.92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张奥系案涉房产共有人,向张奥发放房屋拍卖款享有的份额及垫付的税费。
二、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恢109号
被执行人:李琳娜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卢浩杰 0371-69989816
收款人:张峻熙
收款金额:822890.21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张峻熙系案涉房产共有人,向张峻熙发放房屋拍卖款享有的份额。
三、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4437号
被执行人:高华伟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张春朝 0371-69898218
收款人:高华伟
收款金额:908.59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多余执行款退回被执行人。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