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6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
一、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3809号
被执行人:新密市合福源烩面馆、王培耀、刘晓娜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陈龙侠 0371-69898676
收款人:马玲丽
收款金额:1783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系个体工商户新密市杨记牛羊肉店的实际经营者。
二、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1979号
被执行人:王刚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陈朝阳 0371-69898062
收款人:张智凯
收款金额:52064.24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向买受人张智凯退还其垫付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