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
一、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371号
被执行人:巩义市利通运输有限公司、李彦恒、郑州鑫莱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梁法官0371-69898339
收款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收款金额:18332.61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依据(2024)豫0183民初9400号判决书优先偿还第三人道路救助基金。
二、执行案号: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489号
被执行人:陈向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刘梦博 188*****
收款人:陈向
收款金额:4000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申请的最低生活保障,且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发放。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