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
一、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恢651号
被执行人:张松伟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张春朝 0371-69898218
收款人:李金镯
收款金额:240000元
收款人: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
收款金额:82991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参与分配人。
二、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5076号
被执行人:夏邑县陈飞美容美发用品店、陈飞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张春朝 0371-69898218
收款人:岳娟
收款金额:8347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个体工商户未开设公户,向其经营者支付执行款。
三、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5076号
被执行人:夏邑县陈飞美容美发用品店、陈飞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张春朝 0371-69898218
收款人:陈飞
收款金额:1511.86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多余执行款退回被执行人。
四、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恢651号
被执行人:张松伟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张春朝 0371-69898218
收款人:李小刚
收款金额:17102.82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买受人退税款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