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
一、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477号
被执行人:周超鹏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马伟峰 0371-69898861
收款人:周超鹏
收款金额:936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多缴纳执行款退回被执行人。
二、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4963号
被执行人:宋贤成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张宏彬 0371-69898856
收款人:涂高原
收款金额:1990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申请人新密市高原食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涂高原。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