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3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
一、执行案号:(2026)豫0183执233号
被执行人:河南协诚轮胎有限公司、孙锐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陈创业 188*****
收款人:陈自点
收款金额:40820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晓梅食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未开设公户,向其经营者陈自点支付执行款。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90
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