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5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
一、执行案号:(2022)豫0183执4444号
被执行人:张振卿、窦书贞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宋玉龙 0371-69898058
收款人及金额:朱子信1046.55元、刘东郊355.75元、刘向荣355.75元、吕艳玲697.7元、陈卫平1046.55元、朱春迎3450.15元、张松涛7156.59元、李延军1769.72元、杨改红1963.96元、张瑞莲2456.11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该案被执行人窦书贞、张振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向(2022)豫0183刑初5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集资参与人10人发放案款。
监督电话:0371-69898058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