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
一、执行案号:(2021)豫0183执3299号
被执行人:宋国钦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王海明 0371-69898869
收款人:宋国钦
收款金额:宋国钦10000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二、执行案号:(2024)豫0183执365号
被执行人:杨华卫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王海明 0371-69898869
收款人:杨华卫
收款金额:杨华卫10092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三、执行案号:执行案号:(2024)豫0183执497号
被执行人:赵新茹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王海明 0371-69898869
收款人:赵新茹
收款金额:赵新茹8100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四、执行案号:(2023)豫0183执2653号
被执行人:张鸿宾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王海明 0371-69898869
收款人:张鸿宾
收款金额:张鸿宾6000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五、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4024号
被执行人:郑国华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刘梦博 188*****
收款人:郑国华 收款金额:10933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其向本院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且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发放。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90
六、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4705号
被执行人:王新军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陈朝阳 0371-69898062
收款人:王新军
收款金额:4000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七、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恢465号
被执行人:白留章、侯彩洪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陈朝阳 0371-69898062
收款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收款金额:223226.98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申请执行人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存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扣留提取协助。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