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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11 09:04:22


    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

一、执行案号:(2021)豫0183执3299号

被执行人:宋国钦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王海明 0371-69898869

收款人:宋国钦

收款金额:宋国钦10000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二、执行案号:(2024)豫0183执365号

被执行人:杨华卫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王海明 0371-69898869

收款人:杨华卫

收款金额:杨华卫10092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三、执行案号:执行案号:(2024)豫0183执497号

被执行人:赵新茹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王海明 0371-69898869

收款人:赵新茹

收款金额:赵新茹8100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四、执行案号:(2023)豫0183执2653号

被执行人:张鸿宾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王海明 0371-69898869

收款人:张鸿宾

收款金额:张鸿宾6000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五、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4024号

被执行人:郑国华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刘梦博  188*****

收款人:郑国华   收款金额:10933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其向本院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且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发放。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90

六、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4705号

被执行人:王新军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陈朝阳 0371-69898062

收款人:王新军

收款金额:4000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七、执行案号:(2025)豫0183执恢465号

被执行人:白留章、侯彩洪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陈朝阳 0371-69898062

收款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收款金额:223226.98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申请执行人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存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扣留提取协助。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89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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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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