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83执恢505号
本院在执行司**与王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建立实行公开悬赏,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建立,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大侯乡韩楼村,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680914****。
执行标的:人民币54859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建立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执行金额的10%(5485元)奖励。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的被执行人线索予以严格保密。同时,本院敦促被执行人王建立见到公告后,主动至本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悬赏对象照片:
联系人:李法官
二O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