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和家庭结构变化,老人主张隔代探望的案件日益增多,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子女离世后,祖辈能否单独探望孙辈?探望的频次和方式如何确定?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与满足老人情感需求之间寻求平衡?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例,解读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的司法认定规则,以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
张某、王某系夫妻,育有独女小丽。小丽与小赵结婚后,于2020年3月生下儿子明明。明明出生后,二原告曾协助女儿、女婿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2023年6月,小丽因病去世。此后至2025年3月,明明一直跟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2025年4月,小赵将孩子接走,随其共同生活。
在此前双方发生的法定继承纠纷中,小赵曾明确表示同意二老探望明明。但孩子被接走后,小赵未配合二老行使探望权。二老遂诉至新密法院,请求保障其对外孙明明的探望权。
裁判结果
新密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要求探望明明的诉求合法合理合情,应予支持。同时,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在不影响明明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张某、王某可每两周与明明微信视频通话一次;在明明每年寒假期间,可接明明与其共同生活五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小赵对二原告行使探望权应予以配合。一审宣判后,小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隔代探望有依据,公序良俗来支撑
很多人以为,法律只规定了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探望子女,祖辈没有直接的探望权。这种说法并不准确。虽然《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但《民法典》第十条明确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二原告在女儿生前就协助抚养外孙,女儿去世后更是直接照顾外孙近两年,双方已建立深厚的感情。这种基于血缘和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亲情纽带,不会因为女儿的离世而自动消失。允许失独老人探望外孙,既符合我国“尊老爱幼”“血浓于水”的传统家庭伦理,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情理基础。
二、探望孩子不仅是老人的权利,更是孩子的需要
有人可能会问:孩子才五岁,懂什么亲情?其实,未成年人对亲情的需求是天然的。孩子母亲早逝,本身就已经缺失了一份重要的母爱。如果此时再阻断他与外祖父母的联系,无异于在孩子已经受伤的心灵上再撒一把盐。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二原告一直悉心照料孩子,不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让孩子继续感受到外祖父母的关爱,有利于弥补其亲情的缺失,对其人格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司法保护隔代探望权,本质上也是在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权益。
三、权利有边界,探望需适度
隔代探望权虽受法律保护,但行使必须有边界。法院在确定探望方案时,始终要把握两条底线:一是不能打乱孩子稳定的作息、学业与成长环境;二是不能无端干预直接抚养人的正常养育安排。
本案中,法官综合考虑明明年仅五岁、生活现状及探望便利性等因素,最终确定“每两周视频一次、寒假共同生活五天”的探望方案,既保障了老人的情感需求,又避免给直接抚养人增加过重负担,实现了未成年人权益、老人精神需求与监护人监护秩序三者的平衡。
温馨提示
这起案件的裁判,为处理同类隔代探望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它表明:在子女离世等特殊情形下,失独老人主张隔代探望权具有正当性,司法机关将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兼顾法理与人情,妥善回应老人的合理诉求。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提前沟通,友好协商。 家庭成员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就探望时间、方式等提前沟通协商,尽量通过家庭内部协调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对簿公堂。
第二,信守承诺,诚信为本。 在诉讼或调解过程中就探望问题作出的承诺,应当切实履行。随意反悔不仅伤害亲情,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以孩子为中心,适度行使权利。 无论是直接抚养人还是探望权人,都应当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更不能将探望作为发泄情绪、干预对方生活的工具。
第四,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若协商无果,权利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隔代探望权纠纷的妥善化解,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更需要亲情的柔性滋养。希望每个家庭都能以和为贵、以孩子为重,让司法的温暖守护好“一老一小”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睦文明的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