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许某与汪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恋爱、订婚。后许某多次到汪家提出结婚要求,但双方因彩礼等问题未能谈妥。2010年某天下午,许某将汪某约出,并将与汪某同行的宣某支开,后因商谈结婚事宜发生争执,许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连续刺戳汪某,致汪某心脏破裂并大出血当场死亡。后许某害怕罪行败露,又产生杀死宣某之念,即将宣某骗至杀人现场附近,掐其脖子并用折叠刀割、戳其脖颈,致宣某轻伤。后在宣某哀求并假意允诺与其结婚的情况下,许某又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后将其送至医院抢救。
[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许某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许某杀宣某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许某在杀害宣某的过程中,虽然没有造成宣某死亡,但这是由于宣某的“智斗”行为造成的,因此,应认定其危害宣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许某在杀害宣某某的过程中,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放弃了故意杀人行为,并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依法应认定其杀害宣某的故意杀人行为为犯罪中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犯罪中止的成立需要满足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以及彻底性等四个要件的要求。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许某在杀害宣某的过程中放弃了杀人行为的继续,完全符合成立犯罪中止的时间要求。判断许某的杀人行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的关键就在于其放弃杀人行为是否符合另外三个要件的要求。
首先,从自动性要件来看。案发现场只有许某和宣某,且宣某已经被许某致伤,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是否继续必然取决于许某的主观态度。当然,这其中有被害人哀求因素的作用,但被害人的哀求以及假意允诺只是促使许某放弃杀人行为的外部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
其次,从有效性要件来看。许某实施杀人行为致宣某轻伤之后,其没有继续实施杀人行为,也没有导致宣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许某在放弃杀人行为之后将宣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这也在客观上避免了宣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最后,从彻底性要件来看。本案中许某放弃犯罪后将宣某送到医院救治不但在客观上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也说明了许某放弃犯罪行为的彻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