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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贪污还是盗窃

  发布时间:2010-09-01 08:39:57


    国有公司会计秦某和出纳员在一个办公室(财务室)办公,进入该办公室需用密码钥匙,仅秦某和出纳员各持一把。一日秦某 趁出纳员不注意偷配了出纳员现金保险柜的钥匙,之后她分六次从保险柜拿走现金2万元。年底兑帐时出纳员发觉报警,秦某被拘捕。在审理该案时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秦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秦某与本单位的出纳员同在财务室办公,对财务室内的公款属于她和出纳员管理的公共财产范围,对其承担共同监管的义务。故秦某利用工作职务的便利窃取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秦某持密码钥匙出入财务室,是本人工作的需要,与她后来窃取公款利用该条件不应是利用职务之便。出纳员放在财务室里的公款,秦某作为公司职员肯定有监管的义务,但是否属于秦某经手管理的财产呢?根据财会管理制度,公司主办会计主要负责各类账目(票据和凭证)的记录和汇总,而现金出纳的职责则是负责记录有关现金收支的账目和现金的保管。由此可以看出,该公司财务室内的公款,出纳员才是真正的经手管理人,会计秦某没有具体保管和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秦某的身份虽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她侵吞单位的公款显然没有利用其担任会计的职务之便,譬如制造假帐、虚构收支等手段,而是采取偷配钥匙秘密窃取的手段,虽然窃取的确是公款,但也不是贪污犯罪的“窃取”情形。因此,从秦某行为实质上分析,其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数额较大的财产,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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