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在立法上确立的这一简易程序,正是充分考虑到了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面临处理相当数量的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赋予行政机关“当场处罚权”,以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对行政审判适用简易程序未作规定。当今社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告官”案件数量大增,相对的是法院审判资源不足,尤其是基层法院行政审判人员严重短缺的现状在短时期内难以解决,急需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当场处罚”以及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以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据上,笔者认为,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完善,或另外增设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