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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侵占罪

  发布时间:2010-09-01 08:49:07


    某公司业务员张某押车往外地送货,经领导批准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个体户林某搭载公司的货车(免费)拉4台电脑(价值18000元),林某因其他事情没有随车。中途汽车发生故障夜晚货车中的部分物资被盗,但由于电脑装的比较靠里边窃贼没有发现,张某便将4台电脑以被窃走为名隐藏下来据为己有,公司向当地公安报警,案件一直没有告破。一月后,林某偶然发现张某家中电脑是自己搭载丢失的电脑,要求林某归还,林某却将电脑转移他处。林某遂向公安机关告发,张某被捕获。在审判此案时,有两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侵占罪。林某将电脑交给张某托运,张某属于代为保管该电脑。后张某趁货车上的物资被盗之机,将林某的电脑非法据为己有且经林某催要拒不退还,故其行为明显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个体户林某经货车所在的公司领导批准搭载电脑,尽管属于私人财产,但由于公司承担该财产在运输中一定的监护责任,依法以单位财产论。张某作为公司押运人员,虽然对林某的电脑实际进行代为保管,但该代管行为属于公司职务行为。张某借单位运输物资被盗之机,利用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了正在本单位运输中的林某的4台电脑,视为侵占本单位的财产,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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