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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场售货员侵吞货物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犯罪

  发布时间:2010-09-01 08:51:41


    王某系某国有大型商场的售货员,她经常利用多报货物损耗和其他亏空的机会往家中带商品,10个月拿走商场货物价值13000多元。商场在年底审看监控录像时发觉即对王某负责的货段进行盘货,案发。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贪污犯罪,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持第一种意见者的观点:王某系国有企业的职工,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类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经手管理(出售)国有财产的(职务)便利条件,多报损耗和亏空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犯罪。

    持第二种意见者的观点:在我国《刑法》修订以前,因为1997《刑法》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把国有或集体商店的售货员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事实上,售货员从事的是服务性的劳务,而不是带有管理性的公务,1997《刑法》设立职务侵占罪后,不宜把他们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同等看待,即售货员的职务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务活动”,把他们纳入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较为妥当。故王某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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