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一家商场(公司法人)经理的小车司机,经理的办公室在商场的贵重物品仓库里。由于仓库系统比较严密,进入仓库的唯一通道必须通过特殊密码钥匙开门,故没有设专职保卫人员。经理、杨某均拿有仓库的钥匙。因为其他单位有更丰厚的工作报酬,杨某提出辞职遭到经理不满并决定扣发杨某上半年的20000元奖金。杨某气愤不过,在当晚11时许(此时未办理离职手续,商场要杨某再工作一周到本月月底),他趁商场人员休息后用商场给自己配备的钥匙悄悄打开仓库,拉走4台电脑抵自己的奖金。第二天商场发现失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即被控制。法院在审判时对杨某构成何罪出现了三种意见:不够成犯罪、构成盗窃罪、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拉走电脑折抵自己的奖金,是在商场损害自己合法权益时的自力救助行为,虽然方法欠妥,但商场有错在先,该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杨某在没有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其与商场的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商场同意杨某辞职但扣发20000元奖金发生纠纷,杨某应通过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等正当方式解决。虽然商场无理扣发了自己较大数额的奖金,主观上也确实不具有一般盗窃人的“故意心态”,但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拉走4台电脑,对4台电脑的掌控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但在处罚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涉案商场贵重物品仓库没有安排专职负责保卫的人员,由商场经理、杨某掌管此仓库的钥匙。杨某作为商场的职员(小车司机),可以自由出入贵重物品仓库,不仅时工作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商场对杨某的信任。因为仓库防盗措施严密,杨某掌控由进入仓库唯一通道的密码钥匙,虽然商场没有明确杨某兼职担任安全保卫人员,但其和商场经理共同掌控密码钥匙就意味着对仓库内物品的监管义务即杨某具有维护仓库物品安全的职责,这种职责直至杨某交出密码钥匙时消灭。由此可以看出,杨某利用掌控密码钥匙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4台电脑以窃取方式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当然这种侵占毕竟事出有因,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至于杨某与商场关于扣发奖金的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