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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两级法院应对同案不同判

  发布时间:2010-07-17 16:02:01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数量的日益增多,交通事故也急剧增长,而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所掌握尺度不同,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7月16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在新密市法院召开法院系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研讨会,市中级法院和郑州各基层法院的主管领导和资深法官、省市有关知名律师、省市保险公司代表、郑州市交警支队和新密市交警大队的干警90余人参加了研讨。  

  目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滋生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特别是2009年在郑少高速慕家沟大桥52辆汽车发生的连环相撞特大交通事故,因责任无法查清,致使受害人家属逐级上访,该起事故被公安部、省公安厅列为重点督办案件。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质量,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郑州市两级法院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提出了35条指导意见。

  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就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受害人有权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等主题展开了研讨,并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观点。通过几个小时的激烈辩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35条指导意见获高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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