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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致哥哥受伤被处罚 不服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11-03 15:41:48


    本是亲兄弟,又住邻居,却因小事发生争执,哥哥报案称弟弟对其殴打致伤,弟弟被处以5日拘留,并罚款200元。弟弟十分不服处罚决定,称并未殴打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安局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11月3日,从新密法院了解到,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确凿,维持新密市公安局对弟弟周小军(化名)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家住新密市曲梁乡的周小超(化名)和周小军是亲兄弟,刚好也住邻居,但两家关系一直不太融洽,时常有矛盾。2009年3月5日,弟弟周小军家要建化粪池,因地理位置的缘故,刚好要建在哥哥周小超家门口。当周小军提着工具要开建的时候,周小超不愿意了,上前阻拦说:“这是我家门口,你想在这建个化粪池就能建吗?”而周小军说:“我家的墙在这,我想建就能建。”两人争执着,周小超想上前阻拦周小军,正在气头上的周小军一甩胳膊就推开周小超,两人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六十多岁的周小超被弟弟摔倒在地,顿时起不了身。其家人迅速拨打120将周小超送往医院治疗,同时报案,后经鉴定周小超的伤情为轻微伤。得知哥哥家人报案后,周小军主动到新密市公安局曲梁派出所交代情况。该派出所依法以周小军对周小超进行殴打致轻微伤,对周小军做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接到处罚后,周小军十分不服,他认为自己没有殴打哥哥,而是哥哥自己不慎跌倒致伤。同年10月10日,周小军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新密市公安局对其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公安局仔细审核案情后,认为该处罚决定书无误,维持新密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周小军仍旧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周小军一再强调,自己没有殴打哥哥,只是在争执过程中为摆脱纠缠甩了一下胳膊,是出于自身的一种防护,也没有将其推甩倒地。受理该案的法官,通过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发现,在场目击者系该村村民组长周某也证实了周小军与周小超发生撕扯,有故意伤害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小军确与周小超发生争执,对周小超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致六十周岁以上的周小超构成轻微伤。新密公安局经过立案、调查、鉴定等程序,结合双方供述情节,做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行为,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法院依法做出维持新密公安局做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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