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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互换宅基地 单方反悔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11-03 15:43:08


    11年前,孙张两家协议互换宅基地,如今,孙某反悔,起诉房管局应撤销为张某办理的房产证。11月3日,从新密市法院了解到,经过审查,双方宅基地互换协议已生效,遂驳回孙某的起诉。

   家住新密市大槐镇的孙某,和同村的张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两家关系一直十分融洽。1999年,其所在村批准给张某划分宅基地,但一直没有实际划出。张某一家急需住房,朋友孙某就将自己的一套闲置宅院借给张某一家居住。后来,张某不想再重新盖房,而孙某又想把借给张某的房屋重新加盖。两人商议后,就说干脆两家互换宅基地,同时,将孙某已经建成的房屋作价8000元,转让给张某。两家协议商定后,张某就将其未建的宅基地证给了孙某,又陆续支付给孙某房屋转让款,但孙某以暂时找不到宅基地证为由,没有给张某证件。其后,张家就一直居住在该宅院,并先后又加盖了几间房屋。

      2009年,两家因一些事情发生矛盾,孙某反悔,要求张某返还房屋,而张某拒绝,称自己已经取得由房管局办理的房产证。孙某到法院起诉房管局,认为其违反法定程序为张某办理房产证,侵犯了孙某的房屋所有权。  

    法院受理此案后,详细查看证据。审查中,孙某一再强调,该房屋是借给张某居住,并未互换宅基地所有权。但房管局出示了张某办理房产证时,所在村组出具的房产所有权证明等材料。通过该村组当时的负责人了解到,孙某与张某确实是经过协商,并经村组同意互换了宅基地,可以为其作证。目前,张某已实际使用10余年,孙某也用张某的宅基地证取得土地盖成房屋居住使用。而且,张某取得的房产证,是2000年8月其所在村组统一核发,集体办理的,同村的孙某早就知情,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查明事实后,新密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张某与孙某互换宅基地的行为,有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其所在村委会也予以认为,可以确认互换宅基地行为的存在。且自1999年互换宅基地至2009年起诉前一直并未提出反对,视为双方互换行为已实际履行。遂法院依法驳回孙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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